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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局关于义务公办试行积分办法的指导意见

深圳市局  2013-04-09 23:08

[摘要] 深圳市局关于义务公办试行积分办法的指导意见

各区局、各新区公共事业局(社会建设局),市局直属各有关:

为推进我市工作改革创新,进一步规范义务招生管理,现就义务公办试行积分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:

一、充分认识积分的意义。义务公办招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,探索和试行积分办法,对落实阳光招生政策,规范招生行为,促进公平,维护社会稳定,均有重要的作用。各区部门要高度重视,认真研究,从2013年起,在义务公办新生招生中试行积分办法。

二、合理设置积分项目和分值。各区要按照义务招生政策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,科学合理地设置积分项目、标准和分值,对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实行统一积分,并根据积分情况统一安排。积分项目包括申请人家庭户籍类型、住房性质、入户时间、居住年限、社保年限或营业执照、计划生育情况等。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,对积分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,同时合理设置项目分值。

三、认真做好积分实施工作。各区部门要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,积极、稳妥地推进积分实施工作;要深入调研,广泛听取意见,制定切实可行的积分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,报经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审批,并报市局备案;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,做到积分标准公开,积分结果公开,安排公开。市局直属义务积分工作纳入辖区部门统一管理。积分办法实施前,各区应及时向社会公告,并做好沟通、解释、宣传工作。

深圳市局

2013年3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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